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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旅游局关于导游服务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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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才佳鑫
发布时间:2009-4-30 7:45:28 阅读:304次 |
各县区旅游局、各旅行社、各导游服务公司: 近年来,随着旅游产业发展壮大,我市陆续成立了多家导游服务公司,在这些公司登记注册的导游数量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导游服务公司及其注册登记导游人员管理提出要求如下: 一、导游服务公司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克服“重经营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重使用轻培养”的倾向,杜绝经营或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登记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导游服务公司要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为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完善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奖惩等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组织开展导游人员年审初评。 三、导游服务公司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与导游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类纠纷。 四、导游服务公司对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导游服务公司要自觉服从旅游行业管理,落实好旅游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业务开展情况。 六、旅行社使用导游公司派遣的导游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规范服务。导游公司派到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追究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的责任。 旅游主管部门将加大对导游服务公司的监管力度,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实行督促整改、行业通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服从行业管理的,停止受理其相关业务。 秦皇岛市旅游局 二○○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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